解析:
在涉及劳动争议问题时,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首先,他们有权向其所属单位内部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
其次,若调解失败且当事一方坚持寻求仲裁解决途径,可将案件提交给相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
同样,当事人亦有权选择径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对于经由仲裁裁决的决定,如当事人对此结果仍持有不满意见,法律赋予其向具有司法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