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行政规划,社区地面停车位由开发企业负责建设,此项设施实则并无独立的建筑结构,其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范畴,故无法进行产权登记手续。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企业将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于所有业主手中。
在此基础上,地面停车位这一附属设施所产生的权益也理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其性质与其它公共附属设施并无二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