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竞业限制所涉及的经济补偿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数额应当依据双方订立合同时明确规定或实际已达成共识的准则进行确定。
若无任何书面协议或共识,劳动者在遵循和落实相关的义务之后,有权向用人单位请求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向前推算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为基准,按照30%的比例逐月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