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调整岗位需得到员工本人的同意。
然而,针对工作岗位调动这一议题,我们需要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与研究。
譬如说,如果员工无法胜任目前所在的工作岗位,这便成为企业为其调动岗位的常见理由之一。
然而,劳动合同的变更,实际上是指履行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于原有条款作出修改或增加删减的行为。
这种变更主要可以分为协商变更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变更两种情形。
协商变更,就是指双方当事人须经过充分协商一致,最终达成书面协议来实现合同的更改;
而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变更则是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特定原因出现时,单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请求(变更后的内容同样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变更,都仅限于对劳动合同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而不能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必须确保员工本人同意之后才能实施岗位调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