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挪用资金罪的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实施该犯罪行为的主体必须为具有利用职权之便的人员;
其次,他们必须从其所任职单位中擅自转移相关的款项,且这些款项的数量起点必须达到人民币一万元以上;
第三,这些被转移的款项必须是被挪作私人为自己或他人借款,或者是用以进行赢利活动,亦或是虽未超过法定的三个月期限但却将款项用于非法目的,从而侵犯了资金的合法使用权;
最后,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才能够被判定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