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怀孕的妇女,其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必要的产前体检所需要的时间将被视为有效的工作时间合理计入。
如果某个孕妇在孕期无法承受原有的劳动强度,用人单位应根据权威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适当减轻该孕妇的工作量或调整其工作岗位以适应新的劳动环境。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