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劳动契约中的试用期期限届满之后,若雇主未能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劳动者试用期表现未符合预期标准,则应视作劳动者已顺利度过试用期。
在此种情形之下,即使雇主并未向劳动者明确表示其已经正式录用,劳动者亦应依据正式员工的薪资福利标准享有相关权益。
如雇主拒绝按照正式员工的薪资福利标准履行义务,劳动者有权依法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