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通常情况下,企业并不具备以销售业绩未达标准为唯一正当理由而裁减任职员工的权利和资格。
2.在极个别情况下,当雇员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相符的特殊情况时,公司可依法解聘该员工。
但对于因销售业绩不佳等因素被企业解聘的情况,这显然是不合乎法律规范的。
3.销售业绩不良并不意味着该员工无法胜任本职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所谓“不胜任”,是指员工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任务要求或同工种、同岗位其他员工的工作量标准来完成工作任务。
4.即便员工未能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职责,或者在工作能力上存在不足之处,企业仍应给予其适当的调整岗位或接受培训的机会。
在此过程中,企业必须始终保持对员工的尊重,并确保他们拥有足够的工作机会。
只有在经过充分的岗位调整或培训之后,若员工仍然无法胜任本职工作,企业才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