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如果劳动者存在下列任一情况,用人单位均不能够依据这一法案中的第四十条、或是第四十一条中的允许条件来解除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1)正在从事与接触职业病危害相关作业的劳动者,尚未完成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过程,或者被怀疑患有任何类型的职业病,然而正处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中已经确诊患有职业病,或者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并被认定为失去或者部分失去了劳动能力的;
(3)无论是生病还是非因工负伤,只要在规定的医疗期限之内的;
(4)女性职工正处于怀孕期、生育期以及哺乳期间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而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差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3、对于那些在工伤医疗期内的职工,或者是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之后,被确定为完全或者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的职工,用人单位同样也不能够单方面地解除他们的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当员工的工伤医疗期结束之后,用人单位才能够解除其劳动合同,同时,这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