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一年后仍未予以传唤之事,通常可以认为是无碍的。
然而,考虑到取保候审的法定周期为12个月,若一年内并未收到传唤,便需要对其进行解除。若相关机构未能采取行动解除此种状态,他们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关于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的阶段,均不得终止对案件的调查、起诉与审判。假如发现行为人不应再受到刑事追究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已届满,则必须立即解除对其实施的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措施。解除此类居留措施时,须即时告知被执行人及其所在单位等相关主体。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