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监管机构中,律师有权利与客户进行会面或通讯交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的规定,辩护律师有权与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和书信往来。其他类型的辩护人员,如若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同样享有此项权利。在会见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了解到案件的相关信息,为其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自案件被移交至审查起诉阶段开始,辩护律师还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相关的证据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其活动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监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的手续: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