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缓刑期的审判过程中,首先需进行的就是庭前的各项预备工作,主要包括对公诉机关提交至法院审查的各类材料进行审阅研究,并在必要的情况下举行庭前会议,以排除可能存在的非法证据。接下来便进入正式的开庭阶段,在开庭之前,书记员需对出庭的各诉讼参与者是否到达现场,以及是否需要宣读法庭相关规定等事宜进行确认。
然后,依照固定的流程展开法庭调查,其中包括通过向被告人或者证人提问,以及提供证据和进行质证等方式来明确案件的事实真相。紧接着,便是法庭辩论环节,各方当事人将就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最后,被告人有机会进行最后的陈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待所有程序结束后,法官会宣布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