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未成年罪犯应于专设之未成年犯管教所依照法令执行其刑罚。对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尚处未成熟阶段而触犯法律之情形,我国现行刑法实施了一系列必要的保护措施。首要者即对于未成年人之犯罪行为,应予以轻判或减轻判罚力度。对涉及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教育、感化及挽救为主轴的策略,坚定贯彻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基本原则。
此外,专门的场所也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而设立的执行机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