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时,应当将其送至负责案件办理的相关机构,而该机构的具体名称则需依据强制措施文书(例如拘留通知书等)所载明的内容进行确认。取保候审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标题部分;
其次是申请人的详细信息;
再次是明确提出的申请事项;接着是详细阐述事实与理由;
然后是注明负责案件办理的相关机构名称;
最后是签署姓名以及附上相关附件材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