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嫌疑人在遭受抓捕并被正式批准予以逮捕后,在整个审查期间都有权利请求会见其独自选定或由法院指派的律师,以便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提交审判前,犯罪嫌疑人皆可与所授权的律师进行面对面交流。当嫌疑人无法承担聘请私人律师所需的高额费用时,则有权力接受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
然而,关于逮捕后直至审讯结束前律师与嫌疑人会面的次数及间隔时间,暂时未有明文规定,但通常情况下,律师需持有合法的职业证书以及专门的介绍信,方可会见被羁押的人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
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
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
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