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律师,在与涉嫌违法或犯罪人员进行面对面交谈时,具有向对方发送与其案件有关资料及文献的权利,但必须保证其中不含有可能影响审判过程,甚至是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如此既能让律师尽职尽责地进行辩护工作,同时也保障了司法程序的公平、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