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行为人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向在职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行贿,其涉及金额达到人民币三万元或以上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相关规定,判定其构成“行贿罪”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然而,对于行贿金额介于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的情况,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判定其构成“行贿罪”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1)向三名及以上公职人员行贿;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
(3)通过行贿手段谋求职务升迁或者岗位调动;
(4)向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以及环境保护等领域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
(5)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对司法公正产生不良影响;
(6)造成经济损失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