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身处看守所这一特殊环境的人群而言,通常都处于刑事拘留的状态之中,然而,并非所有情况皆如此。事实上,看守所作为羁押那些依法被逮捕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在于此。对于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在他们被交付执行刑罚之前,如果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那么看守所将代替司法机关执行相关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凭借送押机关持有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和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若无法提供上述凭证,又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则看守所有权拒绝收押。
法律依据: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第二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