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并不必然导致刑罚的执行,然而,裁决刑罚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需承受刑事责任,而且其行为不具备法定的免除刑事处罚的抗辩理由。详细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作为法律权威机关,公安机关在依法拘留某人之后,须在24小时之内对被拘留者进行审讯。
如若发现警方拘留不当或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必须立即放人。
其次,如果检察机关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也应立即释放被拘留者。
再者,若在刑事拘留期间,经过公安机关的深入调查,犯罪事实清晰明确且证据充分,经由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该行为人便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若行为人在刑事拘留后,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犯罪证据确凿无疑,那么公安机关将向检察院提出审查逮捕申请,待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经过法院审理后,该行为人将被认定为构成犯罪事实,从而留下相应的案底记录。反之,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行为人并未有确凿的犯罪证据,那么他们将会释放该行为人,并且不会留下任何案底记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