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的实施过程中,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均拥有针对自身直接受理案件进行侦查的权力。
然而,当侦查过程中遭遇法定紧急状况时,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临时性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便是我们常说的拘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执行拘留的24小时之内,公安机关有义务依法对被拘留者进行讯问。如果经过审慎评估后,公安机关认为该名被拘留者并不涉及任何犯罪行为,且不应继续被拘留,那么他们必须立即将其释放,并向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