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刑事拘留释放的具体标准,一般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的考虑因素:
首先,当拘留期限届满时,若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未能充分证实该被拘留者有涉案嫌疑或案件性质并不足以构成犯罪的话,那么就应当予以释放。
其次,如果被拘留者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了相应的义务,例如对于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向受害方表示歉意等行为,也可以作为释放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再者,如果被拘留者身患严重疾病,以至于无法承受拘留环境带来的身体负担,那么也应考虑予以释放。
最后,如果被拘留者为孕妇或处于哺乳期的女性,由于其特殊生理状况,无法适应拘留环境,同样需要考虑予以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