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倘若未能出席,将面临严厉的罚金惩处,并且,即便离场后仍然有可能受到拘留等更严重的法律制裁;假如仍坚持拒绝参加,将会触发强制措施的执行。
2.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在处理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主要针对的是现行犯罪行为人或重大疑似犯罪嫌疑人,旨在暂时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手段,而是一种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