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律师可依据个案需求及进程自主规划与当事人的会面时间。在案件侦查环节中,律师有机会频繁约见被指控犯下罪行的人,且没有次数上的约束,只要在正常工作日内均有权提出见面请求。但是,对涉及国家安全、恐怖活动背景以及特别严重贿赂行为的案件而言,在侦破期间,为辩护而请求约见关押中的疑犯必须获得侦查部门的许可。自案件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会面安排将不再受到限制,具体的次数需基于案件处理所需或辩护人员的实际需求进行确定。通常来讲,律师在公安阶段与当事人的见面次数可能介于3至6次之间,在检察院审理阶段约为3至4次,而在法庭审判程序中则约有同样数量的会面。
然而,这只是一般的参考值,律师完全可以根据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程度自行调整会面的时间和频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