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其首次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或是受到强制性措施之时开始,便享有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权力。为了与当事人进行会面交流,律师们通常需要提前向关押场所或者负责案件处理的侦查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在接到相关申请之后,侦查机关有责任和义务在合理范围内尽早作出安排,避免出现任何形式的非法限制律师会见权利的行为。关于会见的具体时间安排可能会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多变而有所差异,但是,相关法律却明确规定了不得无故拖沓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