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支付回扣并不必然等同于实施了行贿犯罪行为。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经济交往过程当中,如有个人或组织违反国家制定的细则条例给予国家公务人员一定金额的财产报酬,或者以各种名义变相支付给这些公职人员回扣以及其他形式的手续费,那么将被视为行贿行为并按照相应法律予以惩处。因此,对于给付回扣的具体对象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问题,需要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