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对于尚未遭受逮捕或是在已被逮捕之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资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者,为了防止他们逃避调查、指控和审判,通常会要求他们提交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且必须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同时也不会对其进行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这种强制性措施便是在立案之后由侦查机关所采取的。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其次,如果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出现;
最后,如果应当被逮捕,但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承受羁押之苦,例如因为患病而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就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