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律师对于已经由法院做出正式判定且仍然处于拘留状态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时,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律师必须持有执业执照,并且需要向监狱或者看守所预先提出申请,约定具体的会面日期。在此过程中,律师通常需要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件副本,例如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律所出具的函件等;
其次,在实际会见的过程中,律师享有与当事人进行私下交谈的权利,这种交谈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监视,然而,监狱或者看守所有权派员在场监督,以确保整个会见流程符合法律规定;
再者,为了保障会见场所的安全性,律师可能需要接受必要的安全检查;
最后,尽管会见的次数和时间通常会有所限制,但是应当充分考虑到律师的日常工作需求,给予合理的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律师在代理、辩护中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妨害诉讼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