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都拥有决定是否执行取保候审的权力。而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一种刑事法律强制性措施。其具体含义是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司法机关对于那些尚未被正式逮捕或者已经被逮捕但需要改变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甚至审判,便责令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还需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进一步的拘留或者暂时解除他们当前所受到的拘留待遇,这就是所谓的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