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刑事申诉的案情之中,有关辩护律师与当事人进行会面的时长并无固定且严格的规定。这主要基于刑事诉讼法规中对于辩护律师会见权所设定的一般性原则来进行衡量。
根据具体的案件需要以及当事人的期望,律师可以视情况在合乎逻辑的时间段内,灵活地安排与当事人的会晤沟通。
然而,实际执行过程中,这种安排仍可能因羁押场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而受到限制或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