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公安机关视为拘留对象的犯罪嫌疑人若需被逮捕,公安机关应于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进行审查批准。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严重嫌疑人而言,其审批时间则有可能延长至30天。
此外,如果公安机关按照合法程序自行做出和执行刑事拘留,那么拘留期限将包括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限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限之和。
如若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之人确实需要逮捕,他们应在拘留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的请求。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还可以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严重嫌疑人来说,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30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