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受惩戒性的羁押行为本身并不能导致公务员身份的丧失。但是,任何公务员若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刑罚之上的处罚,均将立即失去其公务员职务,这也包括那些被判缓期执行的罪犯。
然而,如若是由于疏忽大意所导致的犯罪,并因此被判决处以管制、拘役甚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原则上应予以开除公职;但若有特殊情况,经由上级机关批准,则可暂不解除其公务员职务。
法律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
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
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