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通常被划分为十至十五个工作日,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7个自然日。在此期间,司法机构应及时做出是否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批捕的决定,同时,这一决定也需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并按照既定程序进行起诉以及判决处理。具体的实施情况会因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2、当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人民检察院必须在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则须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3、如果案件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那么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对其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