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山东淄博地区,非公务员所涉及的贪污受贿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典的明文规定,应被划归为“非国家公务人员贪污罪”一类中。此违法罪行适用于在企业、公司或其他各类机构任职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自身职位上所具备的便利条件,非法接受他人给予的贿赂,并为他人谋求不当利益的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通常会根据其所涉受贿金额以及其他相关情节进行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