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取保候审的监管任务主要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三大机构共同承担。
然而,究竟是哪一个机构具体掌管这一事务,还需依据案情所处的不同环节而定。例如,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往往会被赋予决定是否对涉案人员实施取保候审的权力;而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院便会接过这个重任;
最后,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时,法院将成为最终的决策者。这种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协作以及相互制衡的工作模式,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倡导并遵循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