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拘留证乃由国家公安机关依法签发,涵盖了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两种类型。该证件之执行权力归属于公安机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在决定执行拘留之时,须持有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者展示,并公开宣告实施拘留行为。
此外,还需要责令被拘留人员在拘留证上进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若被拘留人员拒绝签字或盖章,则应当予以明确记载。在执行拘留过程中,如未出示拘留证、或是先将其拘留后再补办拘留证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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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