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国刑事法律制度最早以明文规定的形式确立了洗钱罪,这个明确的时间点可以追溯到1997年。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被视为我国刑法中关于洗钱罪的首个系统性规定。
依据该条款,在我国境内,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主要涵盖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及走私犯罪等三大类别。对于这三类犯罪所产生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任何试图掩盖、隐瞒其来源及性质的行为,均可被认定为洗钱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