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本罪成立之关键在于通过合乎道义、出于善良意愿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并持有着他人的财产。此乃本罪与其它罪行之间的显著区分所在。若非采用上述之方式持有他人财产,那么这种持有便存在非法性质,因此无法构成本罪;
2、所谓代为保管,不仅包括受到他人委任,代为珍藏、管理其财产,例如寄存、委托暂时监管等情况,而且也涵盖了未经授权但因无因管理行为而代为保管他人财产的情形;
3、这其中包含按照相关法规由特定人士负责托管的财产,诸如无行为能力人(诸如未成年者、精神病患者)的财产依法应当由他们的监护人代为保管,同时还包括依据某种契约(如借款、租赁、委托、寄托、运输、合伙、抵押等)而持有并代为保管的财产,然而,由于职务或工作原因而代为保管本单位财产的行为,并不属于本罪所指的代为保管范畴;
4、倘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那么他所触犯的并非本罪,而是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