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修订出台的刑事诉讼法则赋予了辩护律师更为充足的会面权利与空间。辩护律师可在案件侦查阶段便予以介入,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及援助服务。而至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环节,辩护律师将能在任何时候与相关嫌疑人或者被告进行会晤,无数量与时间之限,且无须有任何在场人员的陪同配合。
此外,为了确保辩护律师会谈过程中的隐私不被侵犯,亦严禁对其行为进行监视、麦克风窃听或录像等违法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