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被取保候审人通常情况下不会面临与外界进行交流的各种限制,其中便包括了与其伴侣的相见。
然而,务必要严守法律的条款,不得以任何形式试图阻碍证人提供证言、销毁相关证据材料、伪造证据或逃避公安机关、法院的侦查以及审判等行为。倘若其伴侣涉入了此案件当中,亦或是两人之间的会面有可能对公正处理案件产生不良影响的话,那么他们可能会遭受相应的限制。因此,关于能否相见自己的情侣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及公安机关的相关要求来做出判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