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存在潜在犯罪嫌疑的人员实施的拘留行为,其法律所规定的最长时长为37日。
具体来说,该期间由三个部分构成:
首先是公安机关就特定案件展开初步调查而处以的拘留期,最长可达3日;
其次是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正式提请后对是否应予批准逮捕进行审慎审查的期限,此阶段最长可达7日;
最后,若有必要,还可以申请一次延长拘留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4日。此类拘留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被拘留者逃脱、销毁关键证据或者继续从事违法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