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重要且必要的强制性手段,其主要意义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肆意逃逸以影响到整个案件调查及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等特定对象,在符合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有权依法对他们实施先行拘留的强制措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三天,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则最多可延长至七天;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最长拘留时间则可达到三十天。在执行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羁押,并且应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对其进行审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