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强制性措施,旨在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在未对刑事司法进程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赋予其临时自由权利。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权力归属于案件审查机关,具体何时予以实施则取决于案件所呈现的实际状况。故而,只有当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才可考虑进行取保候审:
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罚的嫌疑人或者被告;
2.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风险增加的嫌疑人或者被告;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性嫌疑人或者被告,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
4.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际,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嫌疑人或者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