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类情形中,刑事辩护律师在调查阶段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一至多轮的面谈交流,具体的会面次数并无明确限制,然而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时间及程序要求。而到了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鉴于案件复杂性的差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们的实际次数则具有相当大的弹性,以确保能够根据案件需求来进行安排。这项特权确保了辩护律师们可以全面把握案情实况,进而为其代理的当事人提供最为高效、有力的辩护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