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所涉及的保证金,是一种具备特定属性和特点的资金投入,通常由刑事诉讼参与方或者相关亲属向司法当局进行交付。在财务管理与核算的环节中,该款项应当被归类于“其他应收账款”项目下进行统计与记载,原因在于其最终目的为确保保证金能够得以退还原主。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际,如若保证金得以顺利返还,那么相应的“其他应收账款”账目金额将会随之降低;
然而,倘若出现未能按期收回或者予以没收的情况,那么该笔保证金将被视为营业外支出并予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间对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逮捕的决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