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并不要求必须通过法院进行批准。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无论人民法院还是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皆有权利决定是否对任何涉嫌犯罪的犯人或被告实行取保候审的措施。只要满足该条款所列明的四项特定条件,上述相关部门可以自行为涉案人员或被告实施取保候审,并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因此,我们看到,取保候审并不必然需得到法院许可,而主要是由负责调查案件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依据具体案情及法律法规来制定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