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房产交付的期限可作适当顺延之事:尽管在某些情况下,业主所订购之物业得以适当延长交付期限,然而地产开发企业理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及按照约定期限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然而,倘若开发商由于其自身原因无法依约履行交付物业之义务,则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此份合同,并向开发商索求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