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购买房产时的延迟交房问题,若发生此种情况原则上不得继续延期,否则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在此前提下,如果出卖人已经过催告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了交付义务,那么买受人此时将无法选择解除合同,但有权要求开发商对其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然而,如若经出卖人再次催告后,买受人在三个月内仍然未能收到房产,并且开发商无正当理由解释这一现象的话,买受人将会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形下,所有由此引发的经济及其他损失皆应由出卖方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