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方自行磋商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尊重对方立场的前提下,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寻求争议的和平解决方案,这是各方应优先考虑的首要途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协商解决须建立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之上,如任何一方拒绝协商或经多次协商仍未能达成共识,此时,各方当事人便可依据相关法规选择调解程序或仲裁程序进行处理。
2、调解程序的实施。当各方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时,他们有权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值得强调的是,调解程序是基于自愿原则的,唯有在双方均同意申请调解的情况下,调解委员会才会受理此案;反之,当事人亦可跳过调解环节,直接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此外,对于工会与用人单位因履行集体合同产生的争议,则不适用于调解程序,各方当事人应当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的启动。若经过调解后,各方仍然无法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其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均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同样地,当事人也有权利直接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4、法院审判程序的启动。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