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正常情形下,劳动仲裁裁定书正式宣告之后,劳动者实际领取薪资的期限往往取决于用人单位对裁定结果的自觉履行程度。若用人单位未能积极履行义务,劳动者可能需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通常而言,自劳动仲裁案件受理之日起至裁定书作出之日止,45个自然日内应当完成审理并结案;如遇案情较为复杂的情况,则可以适当延长15个自然日。在裁定书正式生效之后,用人单位有责任尽快支付拖欠的薪资。
然而,若用人单位故意拖延,那么整个处理流程可能需要耗费数月之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