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用人单位未能依照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提供相应的劳动保障或者劳动环境条件;未能及时且足额地向员工发放应得薪酬;或者没有依法履行员工社保费用的缴付义务;
再者,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现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产生冲突,从而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又或者是用人单位采取欺诈、强制或是利用他人处于劣势状态的情况,促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切意愿的前提下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等不正当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行使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并提出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